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告
冯照文:
原告赵建文与被告冯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详,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142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冯照文归还原告赵建文借款本金50 000.00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张贴)
二0一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