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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撬断水管引纠 被伤被告赔偿领刑使得谅解
作者:梁列宁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 17:51

原告撬断水管引纠 被伤被告赔偿领刑使得谅解

“唉--哟--唉--哟--”一名伤者被急忙抬进正在循环反复叫响的120救护车里。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明,2015年10月11日13时许,天等县上映乡某村的张某见本村的丽某因刘某甲家的排水管排水到人行道上的问题发生争吵。张某见状就手持一根铁棍走到刘某甲家排水管旁与刘某甲论理,让其将水管挪一下,不要让水流到路上。刘某置之不理,并声言“我就不挪,你能怎样?”许某听后很生气,便用手中的铁棍撬断刘某甲家靠近地面的那段排水管。刘某甲和刘某乙(另案处理)兄弟二人便从家中各持一根木棍冲上去前后夹击张某,并用手中木棍对张某实施殴打,致使张某当场倒地,头部受伤流血,身体多处淤青。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评定,伤者张某的人体损伤综合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张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某甲的亲属郝某代为一次性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20 000元。张某于当天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甲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张某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的亲属在案发后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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